余国彬:本院受理原告李大芳诉被告余国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渝0106民初29956号。原告起诉要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到期未付房租2400元、水电费270元,合计2670元。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其自行放弃了依法享有的举证、质证、辩论等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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