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瑶、刘维:原告重庆博飞五金商行、王郁兴诉被告陈瑶、刘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渝0113民初14130号,因你去向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被告给付货款本金356279元;2、被告支付截至2025年5月13日止,迟延给付价款的利息41665.34元,自2025年5月13日之后的逾期利息、违约金、以356279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卡、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4:40(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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