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渝0102民初15525号,姓名:涪陵区利汇锦食品商行(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李彦勤,公民身份号码410221198111168822):本院受理原告曾令程诉被告涪陵区利汇锦食品商行(个体工商户)产品责任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简转普裁定书等法律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5年12月18日09:30在本院左楼328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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