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公告

原审被告刘士润(公民身份号码210203194805174524):原审原告大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与原审被告刘士润返还原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4)辽0211民再18号民事裁定书及原审原告提交的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上诉期为公告送达之日起10日内,对上诉状的答辩期为公告送达之日起15日内,期满移交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附裁定内容:一、撤销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2023)辽0211民初1766号民事判决;二、驳回大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的起诉。原审原告上诉请求为:依法撤销再审裁定书,由再审法院立案审理。

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本公告刊登在2025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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