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公告

中元福地(大连)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张东华:原告魏桂荣与被告中元福地(大连)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张东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5)辽0211民初6498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元福地(大连)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张东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魏桂荣费用4640元及利息(自2023年8月28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3.45%计算);二、驳回原告魏桂荣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450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中元福地(大连)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张东华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本公告刊登在2025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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