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公告

王淑娟:原告丛升生与被告王淑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辽0211民初6452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被告王淑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丛升生货款9500元及利息(自2025年3月25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3.10%计算)。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4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王淑娟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本公告刊登在20251020

本公告从法治网、法治号下载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公告下载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