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5)辽0304民初3509号

司冰璇: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立山支行诉被告司冰璇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辽0304民初35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司冰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立山支行偿还信用卡卡号为6259960150173862借款本金26866.67元、利息2131.8元、逾期还款违约金1430.9元,共计30429.37元(截止到2023年11月7日),并自2023年11月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支付利息及违约金,利息以本金26866.67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付,违约金按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的5%计付。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10份,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

本公告刊登在20251020

本公告从法治网、法治号下载

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公告下载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