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凯骏标牌设计制作有限公司、沈瑞清、范立华、高雪峰、杨萍: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大庆油鹰服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凯骏标牌设计制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油鹰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沈瑞清、范立华、高雪峰、杨萍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作出(2025)黑0604执异6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一、追加高雪峰、杨萍为执行依据为(2021)黑0604民初7758号民事判决书的被执行人;二、高雪峰在其未缴纳出资人民币1465万元范围内、杨萍在其未缴纳出资人民币85万元范围内以(2021)黑0604民初775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被执行人吉林凯骏标牌设计制作有限公司应履行而未履行的债务为限,对申请执行人大庆油鹰服饰有限公司承担清偿责任。三、驳回大庆油鹰服饰有限公司的其他请求。”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执行裁定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执行局第一接待室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及副本提起复议。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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