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粤1802民初15281号
周俊雄:本院受理原告邓鉴连与被告周俊雄离婚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准予原告邓鉴连与被告周俊雄离婚。本案受理费300元,由被告周俊雄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二份,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2025)粤1802民初15281号
周俊雄:本院受理原告邓鉴连与被告周俊雄离婚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准予原告邓鉴连与被告周俊雄离婚。本案受理费300元,由被告周俊雄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二份,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本公告刊登在2025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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