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粤1803民初2000号
陈带娣:本院受理原告清远市东晟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带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粤1803民初2000号],现依法公告送达(2025)粤1803民初20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陈带娣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清远市东晟建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6238.5元及利息(利息以6238.5元为基数,从2022年1月8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付至货款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清远市东晟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清远市东晟建材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清远市东晟建材有限公司负担4元,被告陈带娣负担46元并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予原告清远市东晟建材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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