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5)粤1803民初2400号

陈什宇:本院受理原告曾润生与被告陈什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号:(2025)粤1803民初2400号],现依法公告送达(2025)粤1803民初24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陈什宇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曾润生支付劳务款2739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84元(原告曾润生已预交),由被告陈什宇负担,被告陈什宇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予原告曾润生。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本公告刊登在2025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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