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粤1881民初5474号
曾福昌:原告张庆炎与被告曾福昌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庆炎向本院提出伤残鉴定申请,本院依法委托了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该鉴定所受理后出具了粤南【2025】受临字2750号《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接受委托函》,确认预收鉴定费用3948元及其他委托事项,现因本院无法直接或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上述诉讼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粤南【2025】受临字2750号《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接受委托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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