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5)粤1802民初14121号

罗粤:本院受理(2025)粤1802民初14121号广州市长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广东涵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罗粤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有关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项如下:一、被告罗粤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长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支付租金186831.5元以及违约金29996元;二、驳回原告广州市长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57元,保全费1739元,公告费250元,由原告广州市长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548元,保全费192元,公告费28元;被告罗粤负担案件受理费4409元,保全费1547元,公告费222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本公告刊登在2025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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