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自名:本院受理原告安徽邦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丁自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1621民初13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丁自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安徽邦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服务费12842.22元。二、驳回原告安徽邦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1元,由被告丁自名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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