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龙军、王晓琴、咸宁市咸安区鑫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宁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鄂1202民初597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董龙军、王晓琴、咸宁市咸安区鑫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宁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鄂1202民初597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本公告刊登在2025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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