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宁0104民初13786号
宁夏荣城鸿嘉实业有限公司:
原告郭燕飞与被告宁夏荣城鸿嘉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已依法作出(2025)宁0104民初137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确认原告郭燕飞与被告宁夏荣城鸿嘉实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委托经营管理合同》于2025年5月14日解除;二、被告宁夏荣城鸿嘉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日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郭燕飞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的收益金21827元,按贷款基准年利率3.65%支付2023年5月23日至付清之日的违约金;被告宁夏荣城鸿嘉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日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郭燕飞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的收益金26193元,按贷款基准年利率3.45%支付2023年5月23日至付清之日的违约金;被告宁夏荣城鸿嘉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日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郭燕飞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的收益金30558元,按贷款基准年利率3.1%支付2023年5月23日至付清之日的违约金;三、被告宁夏荣城鸿嘉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日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郭燕飞2023年5月1日至解除之日的收益金11135元;四、驳回原告郭燕飞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810元、公告费200元,由被告宁夏荣城鸿嘉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因你公司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5)宁0104民初1378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1107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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