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宁0104民初13678号
宁夏荣城鸿嘉实业有限公司:
原告杨飞与被告宁夏荣城鸿嘉实业有限公司、宁夏恩壹壹餐饮娱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已依法作出(2025)宁0104民初136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确认原告杨飞与被告宁夏荣城鸿嘉实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委托经营管理合同》于 2025年6月11日解除;二、被告宁夏荣城鸿嘉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杨飞2021年11月1日至2022年10月31日的收益金10705元,并按贷款基准年利率3.65%支付2022年11月22日至付清之日的违约金,支付2022年11月1日至2023年10月31日的收益金12846元,按贷款基准年利率3.45%支付自2023年11月22日至付清之日的违约金,支付2023年11月1日至2024年10月31日的收益金14988元,按贷款基准年利率3.1%支付自2024年11月22日至付清之日的违约金;三、驳回原告杨飞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64元、公告费250元,由被告宁夏荣城鸿嘉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因你公司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宁0104民初1367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1107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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