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公告

洪鹏:本院受理原告蔡文吨与被告洪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5)闽0581民初8602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告知审判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提供/确认送达地址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并定于2025年12月2日09:15在本院湖滨法庭第一法庭开庭审理此案。届时如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特此公告。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

本公告刊登在2025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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