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粤1424民初4328号之七田作成:本院受理海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田作成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一、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偿还截止2023年9月20日的本金12373.69元、利息2718.03元;二、请求判决被告支付透支利息3767.79元(计算方式:以12373.69元为基数,按照年化利率18.25%计算自2023年9月20日起至被告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暂计算至起诉日为3767.79元);三、请求判决被告支付违约金618.68元:以上债权截止起诉日合计19478.19元;四、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应诉通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及诉讼须知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并定于2025年12月16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广东省五华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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