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公告

厦门市翔云鼎固教育服务有限公司、厦门市翔云技术学校、厦门象屿发展有限公司、胡振忠、胡振文、侯岩、郑明光、厦门布塔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胡凌云:原告厦门通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市翔云鼎固教育服务有限公司、厦门市翔云技术学校、厦门象屿发展有限公司、胡振忠、胡振文、侯岩、郑明光、厦门布塔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胡凌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厦门通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支付工程款3445002.31元;2.判令被告一支付工程保证金550000元;3.判令被告一支付违约金269600.12元;4.判令被告一支付律师费(20000元 8%一审胜诉金额);5.判令被告一本案保全保险费9630.59元;6.判令被告二、三、四对被告一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7.判令被告五、六、七在其认缴出资范围内对被告一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8.判令被告九就55万元保证金与被告一承担连带还款责任;9.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由九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闽0213民初7134号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案件审理。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本公告刊登在2025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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