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黎晖:本院受理的原告王水锭与被告盛黎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王水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无法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2025)闽0213民初6867号民事裁定书、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答辩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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