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公告

雷志忠、吴燕蓉: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冬梅与被告雷志忠、吴燕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王冬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雷志忠清偿王冬梅借款本金19600元及利息(以196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4.6%计算,自2023年5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5年6月24日为6136.54元);2、判令雷志忠支付王冬梅为维护合法权益支出的律师费用3500元;3、判令吴燕蓉对上述债务承担保证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雷志忠、吴燕蓉承担。因无法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2025)闽0213民初6373号民事裁定书、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答辩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本公告刊登在2025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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