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公告

童美茹:原告远洋亿家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与被告童美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童美茹向原告远洋亿家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支付2021年5月至2024年3月期间共35个月的物业管理费28360.85元、车位管理费5760元、公摊水电1094.49元、车位维修基金360元、本体维修基金1971元合计37546.34元及违约(违约金计算方法:以每月物业管理费810.31元为基数,分别从欠费当月15日起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一年期)四倍计算至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4年3月为5544.06元)。合计43090.4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无法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闽0213民初6277号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答辩的,不影响案件审理。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本公告刊登在2025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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