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公告

舟山市硕盈船舶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翁朋涛与被告张传继、舟山市硕盈船舶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为: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暂计人民币50000元(待鉴定后再确定最终数额);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5)苏0681民初8468号起诉状副本、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和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和合法庭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启东市人民法院

本公告刊登在2025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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