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俊奎、温文莉:本院受理原告广东五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粤1424民初33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一、解除原告与被告陈俊奎签订的《“小微易贷款”业务借款合同》;二、被告陈俊奎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贷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暂计至2025年3月21日止的欠付利息为12574.48元;从2025年3月22日起的利息按合同约定计至还清款之日止)给原告;三、被告陈俊奎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律师费4125元给原告;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550.5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陈俊奎负担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径行支付给原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广东省五华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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