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卫星(公民身份号码441424197902161573):本院受理原告广东五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粤1424民初33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一、被告魏卫星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贷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暂计至2024年10月30日止的欠付利息为319元;从2024年10月31日起的利息按合同约定计至还清款之日止)给原告;二、被告魏卫星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律师费3000元给原告;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32.98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魏卫星负担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径行支付给原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广东省五华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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