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炽波:本院受理原告创维集团有限公司与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现住址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粤1403民初28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为:一、被告刘炽波应立即停止一切侵犯原告创维集团有限公司第11301211号“创维”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二、被告刘炽波应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创维集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8000元,该款直接支付至原告指定银行账户(户名:创维集团有限公司,账号:4000091919100130572,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深圳高新园支行);三、驳回原告创维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给原告。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创维集团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你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一式二份,上诉于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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