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公告

肖红霞:本院受理原告高祥睿与你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现住址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粤1403民初290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主文为:本案按原告高祥睿撤回起诉处理。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广东省梅州市梅县人民法院

本公告刊登在2025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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