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五华县人民法院公告

刘志勇: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华县支行与被告刘志勇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粤1424民初1505号之三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五华县人民法院

本公告刊登在2025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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