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辽0202民初4461号
刘坤: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灼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坤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由于本院通过直接送达以及其他送达方式均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通过公告方式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起诉要点:被告向原告支付买断款6416.01元、律师费损失1500元;本案诉讼费等由被告负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不答辩,不影响审理。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星期四的10时3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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