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公告

张杨、胡云:本院受理湖北保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杨正平、罗永梅、张杨、胡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张杨、胡云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张杨、胡云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1月26日9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

本公告刊登在2025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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