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行男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程泽玉与被告大连行男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000元,并偿还原告自2025年3月5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倍计算,暂计至2025年5月16日为37.72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诉讼金额合计:6037.72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25年12月4日08时30分在本院第22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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