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东恒能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刘伟平、廖怡、常州市恒能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东支行与被告如东恒能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刘伟平、廖怡、常州市恒能塑料制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5)苏0623民初3289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主文为:一、被告如东恒能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东支行借款本金6490000元。二、被告如东恒能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东支行借款期内利息73086.48元,罚息85466.83元、复利1394.75元(罚息、复利截至2025年2月5日);自2025年2月6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含罚息、复利):其中编号2023年中银借字RD83306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罚息以350万元为基数、复利以39141.67元为基数,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年利率再上浮40%重新定价一次后计算;编号2023年中银借字RD83306-1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罚息以299万元为基数、复利以33944.81元为基数,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年利率再上浮40%重新定价一次后计算。三、被告如东恒能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东支行公证费3000元。四、被告刘伟平、廖怡、常州市恒能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对被告如东恒能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第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东支行有权以被告刘伟平、廖怡坐落于湖塘镇文渊居9幢乙单元3101室、坐落于掘港镇钟山路199号锦绣福邸11幢1702室的不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在不动产登记证明登记的担保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六、对于编号2023年中银借字RD83306-1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债务,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东支行有权以被告刘伟平、廖怡坐落于湖塘镇天隽峰美居15幢甲单元2704室的不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在不动产登记证明登记的担保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七、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东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835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63350元,由被告如东恒能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刘伟平、廖怡、常州市恒能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公告费720元,由被告如东恒能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刘伟平、廖怡、常州市恒能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共同负担。请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洋口港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如东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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