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公告

(2025)苏0685民初3791号 周群明:本院受理原告南通运成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周群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苏0685民初37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令如下:被告周群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南通运成木业有限公司货款14200元及利息损失(以14200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LPR的四倍标准,自2024年10月30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果被告周群明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7元,保全费203元,公告费400元,合计860元,由被告周群明负担(已由原告代垫,被告周群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按照本院提供的上诉案件诉讼费用交纳通知书确定的银行账号,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本公告刊登在2025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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