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公告

伍善鹏:原告王世发与被告伍善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5)粤0303民初258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伍善鹏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世发支付劳务费11000元及利息(利息以尚欠劳务费为基数,自2025年5月22日起,按年利率3.0%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3.32元,公告费550元,由被告伍善鹏承担。原告王世发已预交案件受理费83.32元,本院予以退回83.32元。被告伍善鹏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83.32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被告伍善鹏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迳付原告公告费550元。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本公告刊登在2025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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