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宁0104民初15021号
银川市金凤区新起点房产中介部、崔茂江:原告孙菊霞与被告银川市金凤区新起点房产中介部、崔茂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庭审中原告撤回对被告崔茂江的起诉。本院已作出(2025)宁0104民初15021号民事判决,判令:一原告孙菊霞与被告银川市金凤区新起点房产中介部签订的《房屋托管协议》于2025年3月13日解除;二、被告银川市金凤区新起点房产中介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孙菊霞支付房屋租金及物业费5921元、采暖费1046.2元,并支付违约金950元,以上合计7917.2元。案件受理费349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银川市金凤区新起点房产中介部负担。因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宁0104民初1502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1105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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