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5)宁0104民初16916号

程洪田:原告宁夏中绿环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程洪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作出(2025)宁0104民初16916号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程洪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宁夏中绿环工贸有限公司借款150000元;二、被告程洪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宁夏中绿环工贸有限公司按年利率12.4%支付15万元借款自2021年9月29日至实际还清之日的逾期利息;三、被告程洪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宁夏中绿环工贸有限公司律师费10000元。案件受理费4764元、公告费250元、保全费1674元,由被告程洪田负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宁0104民初1691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1107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本公告刊登在2025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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