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5)宁0104民初32371号

陈礼强:本院受理的原告苏涛与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为:1、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工程工资52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大新法庭西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本公告刊登在2025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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