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宁0104民初16550号
宁夏新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宁夏中神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宁夏置鼎实业有限公司:原告宁夏金都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新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宁夏中神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宁夏置鼎实业有限公司、雷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经营地址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廉政监督卡、“三个规定”告知书。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原告与被告宁夏新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及原告与宁夏新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宁夏中神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补充协议》于2024年11月6日解除;2、判令被告宁夏新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宁夏中神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共同向原告返还租金90137元及资金占用利息暂计1286.12元,实际支付至租金全部返还之日止;3、判令被告宁夏新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宁夏中神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共同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0万元;4.判令被告宁夏新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宁夏中神通管理有限公司共同向原告赔偿装修损失149726.34元;5.判令被告宁夏置鼎实业有限公司、雷骜对被告宁夏中神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2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西二楼三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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