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5)辽0211民初5527号

陈浩:本院受理的原告赵伟龙与被告陈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送达(2025)辽0211民初5527号民事判决:被告陈浩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赵伟龙货款6,31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起诉状公告费200元,判决书公告费(以实际发生为准),由被告陈浩负担,被告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红旗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本公告刊登在2025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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