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5)辽0211民初8630号

刘璐:本院受理的原告刘立明与被告刘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送达(2025)辽0211民初86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刘璐偿还原告刘立明借款本金3万元。案件受理费550元(原告已预付)、公告费400元,均由你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红旗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本公告刊登在2025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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