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公告

丑元成:本院受理原告傅玉英与被告丑元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辽0211民初64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丑元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傅玉英借款本金49358.33元并支付利息(以49358.33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28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3.85%计算);二、驳回原告傅玉英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1225元(原告已预交),公告费(以实际发生数额为准),由被告丑元成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本公告刊登在2025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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