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昊凯商贸有限公司:原告威海程得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昊凯商贸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辽0211民初5871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被告大连昊凯商贸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威海程得物资有限公司80000元,并以此为基数,自2022年11月1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51元,公告费400元,合计2351元(原告已预),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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