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辽0211民初14557号
杨小荷、阿拉浓食品(大连)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丁习奎与你们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被告李小飞、杨小荷共同向原告返还投资款本金100000元及支付款项占用期间的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25年1月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被告李小飞、阿拉浓食品(大连)有限公司共同向原告支付2021年至2023年期间的投资分红,按两份《股权转让投资协议》约定,第一年15000元、第二年20000元、第三年30000元、第四年40000元计算,共计两笔投资,暂计至2023年70000元;3.被告李小飞、杨小荷共同向原告支付两份《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违约赔偿金10万元;4.诉讼费,保全费由三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6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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