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辽0211民初14428号
大连人足球青训基地管理有限公司:原告大连德聚仁合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人足球青训基地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现本院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起诉状(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88353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见报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2月4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革镇堡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下载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