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日立智能泊车管理有限公司、吉林利丰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郑铁宏诉你们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及应诉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提交证据的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5年12月23日下午13:40分(遇假日顺延)在本院自贸区法庭一号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辽宁日立智能泊车管理有限公司、吉林利丰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郑铁宏诉你们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及应诉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提交证据的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5年12月23日下午13:40分(遇假日顺延)在本院自贸区法庭一号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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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告刊登在2025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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