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途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李丹、曹旭、赵娟:本院受理原告陈爽与被告沈阳途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李丹、曹旭、赵娟劳动争议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三日9时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十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沈阳途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李丹、曹旭、赵娟:本院受理原告陈爽与被告沈阳途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李丹、曹旭、赵娟劳动争议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三日9时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十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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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告刊登在2025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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