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公告

张一帆(公民身份号码21012319850322001X):本院受理原告世茂天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与被告何鑫、张一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案号为(2025)辽0102民初12570号开庭传票、起诉状、举证、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参加诉讼通知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2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49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本公告刊登在20251017

本公告从法治网、法治号下载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公告下载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