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宏斌(公民身份号码210102196501195059):本院受理的原告孙大龙诉被告张宏斌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2025)辽0102民初22552号,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沈阳市和平区新华路78号)三楼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张宏斌(公民身份号码210102196501195059):本院受理的原告孙大龙诉被告张宏斌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2025)辽0102民初22552号,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沈阳市和平区新华路78号)三楼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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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告刊登在2025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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