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天牛山物流有限公司、巴雪松: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分公司与被告沈阳市天牛山物流有限公司、巴雪松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三日9时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十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沈阳市天牛山物流有限公司、巴雪松: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分公司与被告沈阳市天牛山物流有限公司、巴雪松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三日9时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十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本公告刊登在2025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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